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规范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选、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
第四条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选、表彰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员,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
(二)生产经营作风端正,重合同,守信誉。企业综合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业绩突出。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各项经营管理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四)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行业以上优秀企业或工程质量管理奖。
(五)在三年内无较大事故(含)以上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及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无违法行为。工程合格率100%。
第三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七条 申报企业要如实撰写20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要真实、重点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八条 申报企业要填写《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申报表》,并签署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确认意见(无税务部门意见的企业可附申报当年审计报告扫描件)和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确认意见。
第九条 申报企业要填写《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指标统计表》,由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附申报当年审计报告扫描件)。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交由各地方、行业协会,各协会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审核后向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审办公室推荐。如地方或部门未设立协会,可由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无行业协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央直属企业,可由总公司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在各地方、行业协会或中央直属企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审办公室初审后,交由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十二条 被评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企业,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证书证牌,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推荐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