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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Yanta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CIA)。

第二条 本会是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质量监督、工程检测、设计、监理、混凝土制备、建筑产业化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社会组织,是经烟台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切实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联合全市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大力推行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我市深化建筑业改革,加快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和建设质量强市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烟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63号10楼10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研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开展行业情况调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实力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加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创优达标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行业和谐;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在会员单位中推动诚信经营示范、绿色施工、新技术应用和创优争先,组织开展好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经理等各类评选、推荐和经验交流活动。并受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组织实施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类)的评审工作,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

(七)推动标准化建设,根据市场和创新的要求,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组织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培训和竞赛,不断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承担业务指导部门的职能转移,接受委托和购买的服务;

(九)建立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官方网站(含QQ群、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公示本会工作信息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会员单位优秀业绩和典型案例,通告行业市场动态和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施工、管理与科技创新成果等;

(十)发展同各兄弟省市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行业动态、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建筑业有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五)单位会员:凡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质量监督、工程检测、设计、监理、混凝土制备、建筑产业化和科研教育等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下载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批准,并由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按照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与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大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为3至7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是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社会团体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制定了《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坏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专兼职,有条件的应聘用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