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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6 11:17:22 浏览量:409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4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明确事故处置责任,理顺事故处置流程,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房屋拆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农民自建房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安办)牵头局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科室、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别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工作。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科室、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负责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做好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防控等工作,推动全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三、工作程序

  (一)事故信息接报

  1.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接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局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城镇化工作科、物业科等科室、单位按照生产运营活动业务归口,应分别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房屋市政建筑施工、房屋拆除施工、村镇建设、公共物业等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畅通事故信息沟通渠道,明确分管领导、主管科室和责任人,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落实事故报告责任,现场向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不超过1小时,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不超过2小时,对于3人及以上事故立即先行通过电话报告。

  2.对于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办、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获取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未上报的,业务归口科室、单位应责令和指导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核实上报。

  3.接报事故信息后,局安办应会同业务归口科室、单位立即对事故信息的准确性、事故性质、所属行业等进行甄别落实,并督促指导县市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对于房屋市政建筑施工事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督促指导书面报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简要信息快报表》(附件2)。

  4.局安办接报事故信息后,应会同业务归口科室、单位,及时将事故简要情况报送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核。

  5.由业务归口科室、单位负责,按规定程序将事故信息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局安办负责,按规定程序将事故信息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以上工作原则上自接报后2日内完成。对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直接监管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局安办会同具体监管科室、单位,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

  (二)事故现场督导

  6.对于死亡3人及以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立即组成事故现场督导组,由局领导带队,业务归口科室、单位负责人等参加,必要时抽调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7.督导组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事故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了解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项目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和初步原因,提出防范应对意见,形成督导情况报告。

  8.事故督导情况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由业务归口科室、单位负责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局安办负责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于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由局安办负责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即行问责

  9.正式接报生产安全事故后,局安办应会同相关科室、单位,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涉事单位和人员提出一定范围内检查整顿、资质资格条件核查整改等行政限制措施,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即行问责报告及需要省厅实施或协调实施的问责建议。

  10.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参加事故调查,根据部门职责落实事故处罚措施,并于6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事故调查报告、地方政府批复和相关行政处罚文书。

  11.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产生重大影响事故的,局领导会同业务归口科室、单位,于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对事故所在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事故责任处罚

  12.事故责任认定后,局安办会同业务归口科室、单位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部门职责,落实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

  13.对于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由局安办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14.对于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或协调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由局安办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省厅提报相关处罚建议。

  15.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责任单位、责任人纳入全市住建系统“黑名单”管理并给予信用惩戒。

  四、其他有关事项

  16.有关行业领域发生3人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3人以下(不包括3人)事故产生不良影响的,归口业务科室、单位应及时发出事故警示通报,部署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17.局安办会同业务归口科室、单位及时调度汇总事故调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按规定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行业领域发生的非生产类安全事故,参照本规程处置。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简要信息快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