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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烟台市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3 16:00:25 浏览量:788 信息来源:

关于建立《烟台市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促进各方建筑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出台了《烟台市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1日

 烟台市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手段,促进各方建筑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市信用办《烟台市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及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其诚信红黑榜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红黑榜管理工作。局属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采集各类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红黑榜信息,并监督落实诚信红黑榜结果的应用。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红黑榜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红榜企业,是指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经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认定标准确定为应受到守信表彰奖励的建筑市场主体。

第六条 黑榜企业,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存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经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认定标准确定为受到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主体。

第七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认定为红榜企业:

(一)房屋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装饰装修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度在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考核等级为A级且信用考核得分超100分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综合管理等级评价为AAA级的;

(三)造价咨询企业在山东省造价咨询管理平台按规定进行企业、人员信息公开和变更,信用等级为A级,且得分超95分的;

(四)对烟台市建筑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烟台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应荣登红榜的。

第八条 各行业红榜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行业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存在以下问题的建筑市场主体,不得认定为红榜企业:

(一)上一年度在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考核中存在单次扣分20分及以上(勘察设计、装饰装修企业为10分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造价咨询企业在上一年度受到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责令整改的;

(三)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录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认定为黑榜企业:

(一)房屋建筑施工、市政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装饰装修企业每年度在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考核等级为D级且信用考核得分倒数20名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违反合同约定强制交房,或延期交房2年以上、5年以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而造成5人以上群体上访或3人次以上去省到京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每年度在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考核等级为D级且信用考核得分倒数10名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与招投标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合法人权益,情节严重的;

(四)造价咨询企业每年度在山东省造价咨询管理平台信用等级为D级且总得分在60分以下的。

(五)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六)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造成工程事故,情节严重的。

(七)开发、勘察、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1人(含)以上人员死亡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八)拖欠工程款、劳务工人工资,造成10人以上群体上访,或3人次以上去省到京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对清欠工作不配合、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存在故意规避招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伪造、出借、转卖资质、图章,无资质(证照)、挂靠资质等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导致工程项目管理混乱或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在执法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十一)其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烟台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应列入黑榜的。

第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诚信红黑榜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执法建议书、处罚决定书、隐患整改通知等;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市场诚信监管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监管平台发布的信用考核等级及信用得分。

第十一条 红榜企业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通过省、市相关管理考核体系认定拟提名红榜企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科室、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其他拟上红榜的企业,由企业自行组织申报,填写《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红榜”信息采集表》(附件1)后,携相关表彰获奖等证明材料原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科室、单位进行初审核实。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科室、单位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拟定好红榜企业推荐名单后,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示 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应填写《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红黑榜”管理信息提报表》(附件4),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黑榜企业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黑榜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并填写《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黑榜”信息采集表》(附件2)。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榜”的建筑市场主体,由信息采集单位填写《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黑榜”管理告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

(三)异议处理。当事人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有关单位在接到陈述和申辩意见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进行书面答复。陈述和申辩意见事实理由充分、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查确认。对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确认应列入“黑榜”的建筑市场主体,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主管科室、单位填写《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红黑榜”管理信息提报表》(附件4),定期向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办公会汇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报的黑榜企业信息,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管理科负责汇总),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红黑榜企业名单原则上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一月份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和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红黑榜名单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公布一次修订后的名单。被列入红黑榜的建筑市场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违诺失信或重大立功表现等行为,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填写《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红黑榜”(移除/保留)提报表》(附件5)并附以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并研究通过后,移除或保留红黑榜名单。

第十五条 红榜企业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级行业先进企业;

(二)上一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市场主体, 新开工工程项目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三)优先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四)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六条 黑榜企业惩戒措施:

(一)全市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重点审查其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限期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或建议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撤回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榜的建筑市场主体,新开工工程加倍征缴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四)对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定期约谈,并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培训;

(五)对被列入黑榜的外地进烟企业将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清出烟台市建筑市场。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7月1日。

 

附件:1. 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红榜”信息采集表

            2. 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黑榜”信息采集表

            3. 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黑榜”管理告知书

            4. 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红黑榜”管理信息提报表

            5. 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红黑榜”(移除/保留)提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