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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13 13:30:27 浏览量:510 信息来源:

各县市区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地围挡设置,提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水平,改善和美化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要求

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密闭的钢骨架结构广告式围挡,围挡下方应设置30厘米高、18厘米厚的砖墙护脚作为界线,防止淤泥、污水溢出外流。围挡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严禁依靠围挡堆放物料、器具,严禁利用围挡做挡土、挡水墙和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1.房屋建筑施工工地

城市区域主干道两侧范围内的工地临时围挡不得低于4米(详见图1),次干道两侧范围内的工地临时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详见图2),其它区域临时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详见图3),有条件的单位要对围挡外侧实施绿化。

2.市政工程施工工地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环境差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围挡设置。其中,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应设置牢固、安全、美观的彩钢板实体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详见图3),底端要紧贴地面,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应在行人、车辆往来频繁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区域采用定型化的围挡护栏。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破损要及时修复,切实保持围挡完好整洁。

3.拆除工程施工工地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房屋拆除施工区域应设置封闭彩钢围挡(详见图2)或临时性实体围墙(详见图4),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中彩钢围挡应采用钢质支架。拆除工程地块竣工交接时,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周边围挡封闭完好。

4.围挡大门设置

每项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原则上只设一个大门,并要采用封闭金属大门,门口两侧设置钢骨架,大门高度不低于4.5米、宽度不小于6米(详见图5、图6)。大门不得透视,出口内外要进行硬化处理,内侧应当设置门卫值班室和洗车台。

5.围挡宣传内容

所有工程施工工地围挡外侧都必须采取喷绘或涂料的方式进行装饰,内容除宣传本工程相关信息外,还应采用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正能量,以及能够体现烟台宜居宜业宜游、历史文化底蕴的公益广告(详见附件7)。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公益性宣传内容比例不低于80%,市政、拆迁工程项目公益性宣传内容比例不低于60%,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公益性宣传内容比例不低于40%。

二、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围挡的建设负总责,并将围挡相关使用费用列入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落实到位。

2.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对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围挡进行规范设置。

3.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围挡施工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建设、施工单位要精心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围挡,严格按围挡设计方案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应选派专人对围挡安全及整洁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对出现污染和破损的围挡要及时清洗、修补或更换,做到无安全隐患、无明显污迹、无乱涂写、无破损脱落和严重变色。

5.停缓建工程施工现场,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设置围挡,所需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责任方承担,责任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市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迅速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施工现场围挡设置专项整治活动,对于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力争上半年全部整改到位。同时,要将围挡设置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新开工项目围挡设置全部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附件1:(图1-图6)下载

       附件2:公益性宣传内容下载: 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食品安全  宜居宜业宜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