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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暨装饰“泰山杯”工程现场复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0 10:09:50 浏览量:255 信息来源:

鲁建协〔2016〕21号

各市建筑业协会(装饰协会)、各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按照鲁建协[2016]17号《关于开展2016年度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各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申报的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和装饰类“泰山杯”工程的初审工作已完成,依据《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对经初审的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复查时间

复查工作定于2016年10月18日开始,各推荐协会和单位按照工程分组汇总表(见附件1),与组长及时联系,确定复查行程,并于10月18日上午10:30前,到省协会接取专家。

二、  复查依据

《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山东省建筑质量“泰山杯”工程复查工作细则》、《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评选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 “泰山杯”工程(工装类)复查评分实施细则》、《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质量“泰山杯”工程(幕墙类)复查评分实施细则》以及本通知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三、  复查程序

参加工程复查的推荐单位和所有申报单位填写工程复查签到表(见附件2)。

(一)申报单位介绍工程质量情况(参建单位应同时参加):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观看五分钟的工程录相(DVD光盘或PPT),看后复查组专家进行建设性的点评;

(三)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单位(住宅工程)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被检查单位人员回避);

(四)现场复查工程实体质量。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检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同时,要为复查组提供必要的检查工具(包括梯子、手电筒等辅助性工具),住宅工程应入户抽查,数量不少于10%且不少于5户;

(五)查阅工程的有关基本建设手续和工程技术资料(监理单位做为参建单位申报的,应查阅监理资料);

(六)讲评工程复查情况。

四、复查组织

(一)各协会和推荐单位应按照工程分组(见附件1),根据工程地点合理编排行程,统一做好本地区复查工程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专家组按照专业由四名专家组成,其中一名担任组长(名单见附件3)。组长负责专家组全面工作;联络各协会和推荐单位,协调安排复查行程及相关事宜。

(三)主申报单位按照复查要求,组织安排好相关的参建和监理、物业等有关各单位,参加并配合复查工作。

(四)复查工作仅对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会员进行。

五、复查接待

本次复查工作,专家组的食宿费用由省协会负担,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规定》、《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规定》的其他人员标准执行,由组长负责和各协会、推荐单位安排结算;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由各协会推荐单位协调解决。

 六、复查工作纪律和规定

(一)“泰山杯”奖工程现场复查配合、接待有关规定

1、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做好现场的复查配合工作,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准时参加有关会议,准备好汇报材料、备查资料和检查用工具(包括梯子、手电筒等辅助工具);

2、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现场的复查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出示相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对相关部位的检查、检测;

3、不准为评选“泰山杯”奖工程而对施工质量进行修整和修饰,如发现有修整和修饰的工程,复查组将拒绝复查,并取消该工程继续参加评选“泰山杯”奖的资格;

4、为不影响各市主管部门领导的正常工作,不提倡主管部门领导出面讲话、陪同复查。

5、专家组的住宿伙食标准一律按省协会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超标准接待;

6、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向专家组专家赠送与现场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

7、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省住建厅、省建筑业协会将取消相关工程参评“泰山杯”奖工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8、认真填写《泰山杯工程复查工作廉政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8),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后密封寄回省协会。

(二)“泰山杯”奖工程现场复查专家行为规范

1、“泰山杯”奖工程现场复查专家,受省住建厅、省建筑业协会委托,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履行专家现场复查职责。复查组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遵守有关现场复查的规定。

2、在“泰山杯”奖工程的现场复查过程中,应公平、公正、科学的进行现场复查工作,任何专家不得在复查过程中无故脱离专家组的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离开须提前请假。

3、反馈工程复查情况前,对申报工程不评论、不咨询、不答复。不得向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透露复查排序情况。

4、在现场复查期间除规定应由参评单位负担的相关费用外,不得提出额外的费用负担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接受礼物、礼金或有价证券等。不得用任何言行暗示或接受参评单位赠与的任何钱、物,不得要求安排与复查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为保证复查工作公开透明,请各市、行业协会加强监督,举报电话:0531-86195352。

5、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省住建厅、省建筑业协会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取消专家资格。

望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次复查的配合工作。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