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0535-6905983
你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报道-

两部门对建筑服务等营改增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7-08-08 08:52:26 浏览量:813 信息来源: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作出补充规定。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通知提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